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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1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属各系:

根据黔人社厅通2017189号文件精神要求,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现就我院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

    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举措,各系要高度重视,通过班主任会、毕业班级QQ群,抓紧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对自愿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要及时指导学生申请并上报。

二、申请对象和范围

(一)申请对象:2017届专科毕业学生

(二)范围:本省户籍就业困难毕业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毕业生)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外省籍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500/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贵州省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本省户籍:

1、城镇零就业家庭需出具人社部门或乡镇(社区、街道)出具的零就业家庭的证明材料以及关系证明(如户口册复印件等);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需出具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低保的证明材料以及关系证明(如户口册复印件等)。

2、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出具贷款合同、回执单、学校收据(备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资助中心证明等之一。

3、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毕业生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残疾证》,父母残疾的需有相关的关系证明(如户口册复印件等)。

4、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毕业生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三)外省户籍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外省籍毕业生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低保的证明材料以及关系证明(如户口册复印件等)。

2、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出具贷款合同、回执单、学校收据(备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资助中心证明等之一。

五、材料上报时间:各系于 510日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411

附件【附件1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明细表.doc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