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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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9-09-0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增强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学生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生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受过校纪处分或成绩有不及格学生,原则不予推荐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因违规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造成不良后果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总务、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安排专人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增强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学校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尊重其风俗习惯。

十六 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十七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十八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设岗、并制定岗位职责以及支付酬金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管理原则是“谁用人谁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需设临时岗位时,将临时岗位数、岗位职责以及支付酬金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研究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未经许可严禁互相转让。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二十二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根据岗位实际工作量确定,最高酬金不超过600元。

第二十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根据岗位劳动差别,每小时酬金10—12元人民币范围

第二十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二十九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三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实施的《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