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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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下基层服务毕业生期满申报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申报工作及2016年毕业生下基层服务(含就业)学生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8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属各系: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对<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黔教助发〔2012〕222号)精神,结合《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5年省属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材料的通知》(黔教办函〔2016〕44号文件要求,现就我院2016年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材料及下基层期满申报工作具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落实

    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和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关系到毕业学生的切身利益,符合政策的学生要作好备案和材料上报工作,对于不在政策范围的学生要耐心做好解答和解释工作。各系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将申报通知发到已毕业的各班级QQ群里,让在基层就业和服务的毕业学生知晓。

 二、基层就业期满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就业和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2、从2009年起,我院专科毕业生(含往届生)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在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其贷款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

3、对在2006—2008年期间,我院专科毕业生(含往届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且连续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无学费补偿)。到基层服务项目分别为:

(1)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3)三支一扶计划;

(4)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5)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4、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5、2016年申报下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服务期满三年的时间界定为2016年9月30日以前。

6、基层就业或服务毕业生有以下情况不在政策范围

(1)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2)2005年以前毕业学生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2006—2008年毕业的学生毕业后3年内考取五大项目的按五大项目政策享受贷款代偿(不管是那年考起的一概不能享受2009年下基层就业的114号文件,既无学费补偿)

(二)学生需提供材料(所有需提供的材料都是一式一份):

1、毕业证、身份证、建设银行卡复印件。

2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需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确认;

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毕业生,须向学校提供毕业生本人与所服务的乡(镇)、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设立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办公室”)、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岗办”)签署的服务协议,需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确认;


    3
、基层就业毕业生需提供当年就业的人事部门录用文件通知及每年工作的考核情况复件,需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确认;

4、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毕业生,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审核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5、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参加2006—2008年项目的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三、各系做好2016年毕业生学费补偿及国家代偿备案工作

各系要根据2016年应届毕业生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编制2016年附件1《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备案表》。

四、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项材料于5月15日前需要学生本人到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各系报送2016年度《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报送时间:2016年5月20日前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88133634

附件:1.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备案表

 2.学费补偿代偿相关表格

 3.贵州省各县城关镇汇总表

 4.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解读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3月18日